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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等6部門聯合發布!養殖業有了新的發展方向!
發布時間:
2017-10-31
來源:
作者:
近日,農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促進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以幫助農民、提高農民、富裕農民為目標,以發展現代農業為方向,以創新農業經營體制機制為動力,培育發展一批帶農作用突出、綜合競爭力強、穩定可持續發展的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成為引領我國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和現代農業建設的重要力量,為農業農村發展注入新動能。
《意見》指出,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是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分工協作為前提,以規模經營為依托,以利益聯結為紐帶的一體化農業經營組織聯盟。在培育和發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過程中,要把握基本特征,堅持市場主導、農民自愿、民主合作、興農富農的原則,成熟一個發展一個。
《意見》強調,要建立多元主體分工協作機制,增強龍頭企業帶動能力,提升農民合作社服務能力,強化家庭農場生產能力,完善內部組織制度,組建農業產業化聯合體。要健全資源要素共享機制,發展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引導資金有效流動,促進科技轉化應用,加強市場信息互通,推動品牌共創共享,推動聯合體各成員融通發展。要完善利益共享機制,提升產業鏈價值,促進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互助服務,探索成員相互入股、組建新主體等聯結方式,實現深度融合發展。
《意見》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發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重要意義,優化政策配套,加大金融支持,落實用地保障,開展示范創建,做好相關指導、扶持和服務工作,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意見內容:
一、充分認識發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重要意義
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是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分工協作為前提,以規模經營為依托,以利益聯結為紐帶的一體化農業經營組織聯盟。新形勢下,發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有利于構建現代農業經營體系。通過“公司+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組織模式,讓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揮各自優勢、分工協作,促進家庭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協同發展,加快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二)有利于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通過構建上下游相互銜接配套的全產業鏈,實現單一產品購銷合作到多元要素融合共享的轉變,推動訂單農業和“公司+農戶”等經營模式創新,促進農業提質增效。
(三)有利于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通過推動產業鏈上下游長期合作,降低違約風險和交易成本,穩定經營預期,促進多元經營主體以市場為導向,加大要素投入,開展專業化、品牌化經營,提高土地產出率、資源利用率和勞動生產率。
(四)有利于促進農民持續增收。通過提升農業產業價值鏈,完善利益聯結機制,引導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緊密合作,示范帶動普通農戶共同發展,將其引入現代農業發展軌道,同步分享農業現代化成果。
二、準確把握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基本特征
(一)獨立經營,聯合發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不是獨立法人,一般由一家牽頭龍頭企業和多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組成。各成員保持產權關系不變、開展獨立經營,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合同、協議或制定章程,形成緊密型農業經營組織聯盟,實行一體化發展。
(二)龍頭帶動,合理分工。以龍頭企業為引領、農民合作社為紐帶、家庭農場為基礎,各成員具有明確的功能定位,實現優勢互補、共同發展。
(三)要素融通,穩定合作。立足主導產業、追求共同經營目標,各成員通過資金、技術、品牌、信息等要素融合滲透,形成比較穩定的長期合作關系,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四)產業增值,農民受益。各成員之間以及與普通農戶之間建立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促進土地流轉型、服務帶動型等多種形式規模經營協調發展,提高產品質量和附加值,實現全產業鏈增值增效,讓農民有更多獲得感。
三、培育和發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總體要求
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圍繞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以幫助農民、提高農民、富裕農民為目標,以發展現代農業為方向,以創新農業經營體制機制為動力,積極培育發展一批帶農作用突出、綜合競爭力強、穩定可持續發展的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成為引領我國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和現代農業建設的重要力量,為農業農村發展注入新動能。在促進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過程中,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市場主導。
(二)堅持農民自愿。
(三)堅持民主合作。
(四)堅持興農富農。
四、建立分工協作機制,引導多元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組建農業產業化聯合體
(一)增強龍頭企業帶動能力,發揮其在農業產業化聯合體中的引領作用。
支持龍頭企業應用新理念,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發展精深加工,建設物流體系,健全農產品營銷網絡,主動適應和引領產業鏈轉型升級。鼓勵龍頭企業強化供應鏈管理,制定農產品生產、服務和加工標準,示范引導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從事標準化生產。鼓勵縣級以上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開展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引導龍頭企業發揮產業組織優勢,以“公司+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公司+家庭農場”等形式,聯手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組建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實行產加銷一體化經營。
(二)提升農民合作社服務能力,發揮其在農業產業化聯合體中的紐帶作用。鼓勵普通農戶、家庭農場組建農民合作社,積極發展生產、供銷、信用“三位一體”綜合合作。引導農民合作社依照法律和章程加強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障成員物質利益和民主權利,發揮成員積極性,共同辦好合作社。支持農民合作社圍繞產前、產中、產后環節從事生產經營和服務,引導農戶發展專業化生產,促進龍頭企業發展加工流通,使合作社成為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粘合劑”和“潤滑劑”。
(三)強化家庭農場生產能力,發揮其在農業產業化聯合體中的基礎作用。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鼓勵農戶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培育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的家庭農場。鼓勵家庭農場使用規范的生產記錄和財務收支記錄,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健全家庭農場管理服務,完善家庭農場名錄制度,建立健全示范家庭農場認定辦法。鼓勵家庭農場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引導家庭農場與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開展產品對接、要素聯結和服務銜接,實現節本增效。
(四)完善內部組織制度,引導各成員高效溝通協作。
五、健全資源要素共享機制,推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融通發展
(一)發展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制定扶持政策,引導農戶長期流轉承包地并促進其轉移就業。鼓勵農戶以土地經營權入股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支持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為農戶提供代耕代種、統防統治、代收代烘等農業生產托管服務。
(二)引導資金有效流動。支持龍頭企業發揮自身優勢,為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發展農業生產經營,提供貸款擔保、資金墊付等服務。以農民合作社為依托,穩妥開展內部信用合作和資金互助,緩解農民生產資金短缺難題。鼓勵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各成員每年在收益分配前,按一定比例計提風險保障金,完善自我管理、內部使用、以豐補歉的機制,提高抗風險能力。
(三)促進科技轉化應用。鼓勵龍頭企業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研發機構,推進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示范應用全鏈條創新設計,提升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綜合競爭力。引導各類創新要素向龍頭企業集聚,支持符合條件的龍頭企業建立農業領域相關重點實驗室,申報農業高新技術企業。鼓勵龍頭企業提供技術指導、技術培訓等服務,向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提高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協同創新水平。
(四)加強市場信息互通。鼓勵龍頭企業找準市場需求、捕捉市場信號,依托聯合體內部溝通合作機制,將市場信息傳導至生產環節,優化種養結構,實現農業供給側與需求端的有效匹配。積極發展電子商務、直供直銷等,開拓農業產業化聯合體農產品銷售渠道。鼓勵龍頭企業強化信息化管理,把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成員納入企業信息資源管理體系,實現資金流、信息流和物資流的高度統一。
(五)推動品牌共創共享。鼓勵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統一技術標準,嚴格控制生產加工過程。鼓勵龍頭企業依托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建設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納入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引導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增強品牌意識,鼓勵龍頭企業協助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開展“三品一標”認證。扶持發展一村一品、一鄉一業,培育特色農產品品牌。辦好中國農業產業化交易會,鼓勵龍頭企業參加各類展示展銷活動。鼓勵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整合品牌資源,探索設立共同營銷基金,統一開展營銷推廣,打造聯合品牌,授權成員共同使用。
六、完善利益共享機制,促進農業產業化聯合體與農戶共同發展
(一)提升產業鏈價值。引導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圍繞主導產業,進行種養結合、糧經結合、種養加一體化布局,積極發展綠色農業、循環農業和有機農業。推動科技、人文等要素融入農業,鼓勵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體驗農業、康養農業、創意農業等新業態。鼓勵龍頭企業在研發設計、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等環節,積極利用移動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提高全產業鏈智能化和網絡化水平。
(二)促進互助服務。鼓勵龍頭企業將農資供應、技術培訓、生產服務、貸款擔保與訂單相結合,全方位提升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經營水平。引導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內部形成服務、購銷等方面的最惠待遇,并提供必要的方便,讓各成員分享聯合體機制帶來的好處。
(三)推動股份合作。鼓勵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探索成員相互入股、組建新主體等新型聯結方式,實現深度融合發展。引導農民以土地經營權、林權、設施設備等入股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或龍頭企業,采取“保底收入+股份分紅”的分配方式,讓農民以股東身份獲得收益。
(四)實現共贏合作。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妥善處理好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各成員之間、與普通農戶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創新利益聯結模式,促進長期穩定合作,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責任共同體、經濟共同體和命運共同體。加強訂單合同履約監督,建立誠信促進機制,對失信者及時向社會曝光。強化龍頭企業聯農帶農激勵機制,探索將國家相關扶持政策與龍頭企業帶動能力適當掛鉤。